各市级针灸学会及有关单位:
根据山东省民政厅2015年第48号文件的规定,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经学会理事会审议通过,针对山东针灸学会理事、常务理事、各个专业委员会委员的管理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一、理事、常务理事的管理规规定
㈠山东针灸学会理事、常务理事必须是山东针灸学会会员;
㈡山东针灸学会理事、常务理事应积极参加山东针灸学会举办的学术活动,特别是本会举办的学术年会;
㈢山东针灸学会理事、常务理事必须参加山东针灸学会的理事会议,如有特殊原因不能参会者务必委派他人代为参加,并且被委派的人员确实能够代表委派人表达意见;
㈣山东针灸学会理事会原则上每年一届,只要缺席一届理事会议者(即本人未到会、也未委派他人代表自己参会者)将自动丧失理事资格,是常务理事者将同时自动丧失常务理事资格;
㈤山东针灸学会常务理事会议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如有特殊原因不能参会者务必委派他人代为参加,只要缺席一届常务理事会议者(即本人未到会、也未委派他人代表自己参会者)将自动取消常务理事资格。
二、专业委员会委员的管理规定
㈠山东针灸学会二级专业委员会委员必须是山东针灸学会会员;
㈡各专业委员会委员应积极参加山东针灸学会举办的学术活动,每两年参加的山东针灸学会的学术活动(山东针灸学会组织、专业委员会组织的均可)不少于一次;
㈢连续两年未参加山东针灸学会的学术活动者将自动丧失专业委员会委员资格。
本管理规定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其解释权归学会办公室。
山东针灸学会
2016年1月8日